无处安放的电梯合格证!让你头疼了吗?
2024/9/18 10:40:07点击:
前言:新检规施行也有三个月了,似乎还处在磨合期,厂家和检验机构相互沟通的情况还不少。在此和大家探讨一下电梯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的问题,电梯合格证有其特殊性,除了符合质量法、标准化法的要求外,还有技术规范的要求,到底哪些信息必须要体现,哪些信息并不一定要在合格证中体现呢?
如果您在电梯生产、检测、检验、使用、维保、监管过程中遇到不合理、不合规的情况,欢迎投稿至本公众号,我会给出条款性的答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将会公众号推送,让更多的人探讨,学习理解。确保投稿隐私,投稿邮箱:632538296@qq.com
【产品设备代码是否要在合格证中体现?】
需要有,但不一定要体现在合格证中。
需要设备代码是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要求,此规范已经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所以需要有设备代码。可以制造单位填写,可以使用单位填写,也可以登记机关填写。必须要在产品数据表中体现,但并不一定要在产品合格证中体现。为了方便使用单位及登记机关,制造单位可以将设备代码在合格证中体现,也可以以其他的形式体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TSG 08及TSG 21中对设备代码的编制方法有误,大家应该参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中的要求来编制。
【还要填写门锁装置编号吗?】
不需要。
2009年12月4日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中1.1制造资料A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门锁装置的型号及编号。
2013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2013年191号),该修改单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的门锁装置编号不再做要求。
2017年6月12日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2017年44号),该修改单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门锁装置编号不做要求。
因此,合格证中可以不体现门锁装置编号。其他类型的电梯也是同样的情况。
【需要填写层门编号吗?】
不需要。
需要在合格证中体现层门信息是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中第一次出现,此版规范中未要求在合格证中体现层门编号。
【需要填写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信息吗?】
不需要。
这个信息的出处在哪里呢,其实是来自于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注H-3。这其实是对数据报告的要求,为取证的材料之一。型规未要求在出厂的整机产品证书中体现此信息。
【悬挂装置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根据最新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中1.1制造资料A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
根据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9.1条定义,悬挂装置为连接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
根据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9.2.3条定义,电梯厂家多数采用的是自锁紧楔形绳套的绳头组合作为端接装置。
国家标准对悬挂装置(钢丝绳)与端接装置(绳头组合)定义为不同的部件。我认为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仅体现钢丝绳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即可,已经达到了新检规增加此要求的初衷。
此外根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的规定,绳头组合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而检规未强制要求提供绳头组合证书,厂家应按需提供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
【需要写“……GB 7588-2003及第1号修改单,及第二号修改单吗?”】
不需要体现“第二号修改单”字样。
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产品需要体现其产品标准信息,如标准号,因此我们的电梯合格证需要体现“GB 7588-2003及第1号修改单”字样。
“第二号修改单”其实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第二次修改,检规作为技术规范,是必须要符合的,是特设法的要求。但特设法未要求在合格证体现技术规范的信息。检规也施行了有10年,之前的电梯也未要求在合格证中体现技术规范的信息。
【如果有配,需要填写IC卡系统、自动救援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型号及编号信息吗?】
不需要。
国质检特【2014】260号文对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 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属于改造。在检规2号修改单中,如果这些随整机原厂配置,则无相应检验项目。整机型式试验时已经验证。而新检规未要求在产品合格证中体现IC卡系统、自动救援装置、能量反馈装置的型号及编号信息。有的检验机构有此项要求,初衷也是好的,在整机产品合格证中体现了此信息,则更易于识别其是原配还是出厂后加装的,更好把握具体的检验项目。对于电梯厂家,出于对自己产品的保护,可以在合格证中体现自己原厂产品的配置,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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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备代码是否要在合格证中体现?】
需要有,但不一定要体现在合格证中。
需要设备代码是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要求,此规范已经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所以需要有设备代码。可以制造单位填写,可以使用单位填写,也可以登记机关填写。必须要在产品数据表中体现,但并不一定要在产品合格证中体现。为了方便使用单位及登记机关,制造单位可以将设备代码在合格证中体现,也可以以其他的形式体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TSG 08及TSG 21中对设备代码的编制方法有误,大家应该参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中的要求来编制。
【还要填写门锁装置编号吗?】
不需要。
2009年12月4日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中1.1制造资料A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门锁装置的型号及编号。
2013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2013年191号),该修改单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的门锁装置编号不再做要求。
2017年6月12日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2017年44号),该修改单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门锁装置编号不做要求。
因此,合格证中可以不体现门锁装置编号。其他类型的电梯也是同样的情况。
【需要填写层门编号吗?】
不需要。
需要在合格证中体现层门信息是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中第一次出现,此版规范中未要求在合格证中体现层门编号。
【需要填写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信息吗?】
不需要。
这个信息的出处在哪里呢,其实是来自于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注H-3。这其实是对数据报告的要求,为取证的材料之一。型规未要求在出厂的整机产品证书中体现此信息。
【悬挂装置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根据最新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附件A中1.1制造资料A要求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注明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
根据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9.1条定义,悬挂装置为连接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
根据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9.2.3条定义,电梯厂家多数采用的是自锁紧楔形绳套的绳头组合作为端接装置。
国家标准对悬挂装置(钢丝绳)与端接装置(绳头组合)定义为不同的部件。我认为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仅体现钢丝绳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即可,已经达到了新检规增加此要求的初衷。
此外根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的规定,绳头组合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而检规未强制要求提供绳头组合证书,厂家应按需提供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
【需要写“……GB 7588-2003及第1号修改单,及第二号修改单吗?”】
不需要体现“第二号修改单”字样。
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产品需要体现其产品标准信息,如标准号,因此我们的电梯合格证需要体现“GB 7588-2003及第1号修改单”字样。
“第二号修改单”其实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第二次修改,检规作为技术规范,是必须要符合的,是特设法的要求。但特设法未要求在合格证体现技术规范的信息。检规也施行了有10年,之前的电梯也未要求在合格证中体现技术规范的信息。
【如果有配,需要填写IC卡系统、自动救援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型号及编号信息吗?】
不需要。
国质检特【2014】260号文对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 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属于改造。在检规2号修改单中,如果这些随整机原厂配置,则无相应检验项目。整机型式试验时已经验证。而新检规未要求在产品合格证中体现IC卡系统、自动救援装置、能量反馈装置的型号及编号信息。有的检验机构有此项要求,初衷也是好的,在整机产品合格证中体现了此信息,则更易于识别其是原配还是出厂后加装的,更好把握具体的检验项目。对于电梯厂家,出于对自己产品的保护,可以在合格证中体现自己原厂产品的配置,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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