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
曳引驱动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设 备 代 码
设 备 类 别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 备 品 种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自 检 单 位
自 检 日 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报告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定期检验自检。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上方书写正确内容,并由更改人签章、标注更改日期。
3、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 2.8(5)、7.1~7.3、7.4(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9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3)、2.7(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53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7(3)、2.8(5)、3.15(5)、5.3、7.1~7.3、7.4(2)、 8.1、8.2、8.9、8.10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4 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4、“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合格的可填“符合”,不合格的用简要文字说明不合格原因;若无此项目时,填“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等单项结论。
5、自检记录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6、记录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斜线“/”或“不详”。
7、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8、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9、项目及类别中1.4“使用资料”所包括的1.1、1.2、1.3,即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1、2号修改单)对应的项目。
二、检验现场条件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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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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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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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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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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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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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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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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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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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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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单位名称 |
/ |
改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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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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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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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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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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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站门数 |
层 站 门 |
控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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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电压: V |
环境温度: ℃ |
□有机房 □无机房 □强制驱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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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1、2号修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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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主要仪器设备 |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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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检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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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注册代码为: 的电梯设备, 自检结论为:合格
维修保养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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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结果 |
检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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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技术资料 |
1.4 使用 资料 |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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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 资料[1.2(3)和 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 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 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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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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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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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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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
2.1 通道与通道门 |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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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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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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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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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5(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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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6(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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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7 驱动主机 |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符合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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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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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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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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