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 35/T 1585-2016福建省地方标准
2020/7/2 9:01:40点击: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使用单位的界定、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使用单位。
注:本文件中的电梯是指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单位
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2 乘客
指用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运送的人员。
3.3
非电梯专业人员 The elevator non-professionals
指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电梯类特种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及未经过电梯行业专业培训的人员。
3.4 公共领域
指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写字楼、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4 使用单位的界定
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
5 基本要求
5.1 使用单位
5.1.1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TSG T5001-2009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依法加强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使用安全条件,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5.1.2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
5.1.3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保,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文本参照附录A。
5.1.4 使用单位应禁止使用下列电梯:
——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 未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的;
——未落实维保单位的;
——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5.2 电梯乘客
5.2.1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并停止使用电梯;
——保持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清洁卫生;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
——遇有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故障时,及时按下设置在出入口或中间位置的急停按钮。
5.2.2 电梯乘客乘坐电梯时,不应有以下行为:
——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发生火灾、地震时,乘坐电梯逃生;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垂直电梯层门;
——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超载运送货物;
——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摩托车、电动车);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攀爬、玩耍、随意跑动;
——携带购物车、婴儿车搭乘自动扶梯;
——将身体靠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梯级侧围裙板或扶手带上;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5.2.3 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乘客,应当有随行人员陪同乘坐电梯。
5.3 非电梯专业人员
非电梯专业人员不应有以下行为:
——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或其它物品打开电梯层门、轿门;
——在没有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下,进入机房、井道、轿顶、底坑;
——对电梯进行其他非正常操作。
6 使用安全管理
6.1 管理机构及人员
6.1.1 公共领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B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6.1.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6.1.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电梯数量在50台(含50台)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数量在50台以上的,超过50台的部份,每30台至少再增加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足30台的按照30台计算。
——应当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接到电梯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能够在30分钟内到达故障或事故电梯现场。
6.1.4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6.2 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参照附录C),并且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电梯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电梯司机职责;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日常检查制度;
——电梯维保制度;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电梯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 使用登记
6.3.1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6.3.2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6.3.3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6.4 停止使用
6.4.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电梯因意外情况而被侵入电梯机房、轿厢、井道或底坑的水淋湿时;
——电梯运行过程有异常声响;
——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
——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维保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通知时。
6.4.2 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做好防止误启动运行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告知乘客,电梯已经停止使用。
6.4.3 停止使用后的电梯在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故障或事故安全隐患进行修复消除,并经电梯维保单位自检合格,需要检验机构重新检验的,还应当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5 定期检验
6.5.1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6.5.2 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等资料。
6.6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工作:
——每天至少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一次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按照附录D的要求做好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按照附录E和附录F的要求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存档备查。
——用于公共领域且无人值守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适当增加日常巡视频次。
6.7 维保工作监督
6.7.1 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按照附录G的要求,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做好日常维保工作,在其维保、故障检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留档保存。签字确认人员可以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部门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或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
6.7.2 电梯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电梯维保工作不间断。
6.7.3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保单位书面约定。
6.8 安全标识
6.8.1 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电梯维保公示、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安全标识(格式见附录H)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6.8.2 使用单位应当在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急停按钮旁、乘客易于看见的适当位置,通过文字或图示明确标识出急停按钮所在位置。
6.9 专用钥匙管理
电梯电源钥匙、机房钥匙以及电梯层门紧急开锁专用钥匙,应当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使用单位指定的电梯专业人员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6.10 应急救援
6.10.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公共领域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10.2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6.10.3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参与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6.11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11.1 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附录I所列的内容。
6.11.2 电梯故障统计表、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电梯维修保养记录、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电梯维修保养监督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6.11.3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使用单位的界定、基本要求,以及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使用单位。
注:本文件中的电梯是指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单位
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2 乘客
指用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运送的人员。
3.3
非电梯专业人员 The elevator non-professionals
指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电梯类特种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及未经过电梯行业专业培训的人员。
3.4 公共领域
指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写字楼、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4 使用单位的界定
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
5 基本要求
5.1 使用单位
5.1.1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TSG T5001-2009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依法加强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使用安全条件,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5.1.2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
5.1.3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保,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文本参照附录A。
5.1.4 使用单位应禁止使用下列电梯:
——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
——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 未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的;
——未落实维保单位的;
——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5.2 电梯乘客
5.2.1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并停止使用电梯;
——保持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清洁卫生;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
——遇有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故障时,及时按下设置在出入口或中间位置的急停按钮。
5.2.2 电梯乘客乘坐电梯时,不应有以下行为:
——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发生火灾、地震时,乘坐电梯逃生;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垂直电梯层门;
——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超载运送货物;
——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摩托车、电动车);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攀爬、玩耍、随意跑动;
——携带购物车、婴儿车搭乘自动扶梯;
——将身体靠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梯级侧围裙板或扶手带上;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5.2.3 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乘客,应当有随行人员陪同乘坐电梯。
5.3 非电梯专业人员
非电梯专业人员不应有以下行为:
——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或其它物品打开电梯层门、轿门;
——在没有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下,进入机房、井道、轿顶、底坑;
——对电梯进行其他非正常操作。
6 使用安全管理
6.1 管理机构及人员
6.1.1 公共领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B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6.1.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6.1.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电梯数量在50台(含50台)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数量在50台以上的,超过50台的部份,每30台至少再增加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足30台的按照30台计算。
——应当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接到电梯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能够在30分钟内到达故障或事故电梯现场。
6.1.4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6.2 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参照附录C),并且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电梯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电梯司机职责;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日常检查制度;
——电梯维保制度;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电梯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 使用登记
6.3.1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6.3.2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6.3.3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6.4 停止使用
6.4.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电梯因意外情况而被侵入电梯机房、轿厢、井道或底坑的水淋湿时;
——电梯运行过程有异常声响;
——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
——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维保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通知时。
6.4.2 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做好防止误启动运行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告知乘客,电梯已经停止使用。
6.4.3 停止使用后的电梯在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故障或事故安全隐患进行修复消除,并经电梯维保单位自检合格,需要检验机构重新检验的,还应当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5 定期检验
6.5.1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6.5.2 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等资料。
6.6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工作:
——每天至少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一次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按照附录D的要求做好自行检查记录;
——定期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按照附录E和附录F的要求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存档备查。
——用于公共领域且无人值守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适当增加日常巡视频次。
6.7 维保工作监督
6.7.1 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按照附录G的要求,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做好日常维保工作,在其维保、故障检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留档保存。签字确认人员可以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部门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或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
6.7.2 电梯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电梯维保工作不间断。
6.7.3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保单位书面约定。
6.8 安全标识
6.8.1 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电梯维保公示、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安全标识(格式见附录H)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6.8.2 使用单位应当在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急停按钮旁、乘客易于看见的适当位置,通过文字或图示明确标识出急停按钮所在位置。
6.9 专用钥匙管理
电梯电源钥匙、机房钥匙以及电梯层门紧急开锁专用钥匙,应当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使用单位指定的电梯专业人员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6.10 应急救援
6.10.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公共领域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10.2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6.10.3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参与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6.11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11.1 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附录I所列的内容。
6.11.2 电梯故障统计表、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电梯维修保养记录、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电梯维修保养监督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6.11.3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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